擦亮雙眼,告訴你如何遠離“被騙門”
有報道稱數十位市民在過年期間出行時,被一名自稱旅行社工作人員的女子騙取團費、機票款的事件。目前,案件仍在偵破過程中。為此,許多讀者致電本報,咨詢如何防止出行被騙。日前,就此咨詢市旅游局監察大隊工作人員,請專家為游客遠離“被騙門”支招。
一、單方違約可索賠
案例:2010年,旅游者包女士參加旅行社組織的太原五日游旅游團隊,因旅行社原因未能成行,但旅行社未及時返還旅游者團款、承擔違約責任。經調解,旅行社退還旅游者團款及違約金13500元。
點評:根據目前的規定,游客在與旅行社簽約時,應將因旅行社原因導致不能出行的違約金寫入合同,才能在發生此情況時,索要相應違約金。
二、“報團”出行看資質
案例:游客在所謂旅行社辦事處,與自稱旅行社工作人員簽約,最終被騙總額十余萬元的團費、機票款一事。
點評:游客在選擇旅行社時,應要求旅行社出示《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營業執照》或旅行社分社、服務網點《備案登記證明》,看清名稱、地址、業務范圍。核對執照登記的地址與報名地址是否相符。
三、合同明確好維權
案例:2010年,王先生等一行13人參加拉法山兩日游旅游團隊,旅行社未按合同約定標準為旅游者提供住宿及旅游車服務。經調解,旅行社賠償旅游者損失共計1900元。
點評:游客在出行前與旅行社簽約中,一定要關注細節,將旅行社的所有承諾細化到合同中。在合同中明確線路、行程、景點、交通和食宿安排、購物次數及停留時間、雙方的權利義務、違約責任等基本內容。如接受自費項目,則必須標明項目名稱、價格。住宿應注明飯店名稱、標準或星級、價格,不接受“相當于三星”、“準四星”等表述,盡可能細化到床位數、是否有獨立衛生間、電視等,并要求在合同上加蓋旅行社公章。
另悉游客“被騙門”發生后,市旅游局監察大隊昨日在清查我市旅行社分支機構的同時,對5家涉及違規較多的旅行社下達了提高旅游服務質量指導意見書,要求其限期整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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