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第一條:本政策適用于2010年經管委會批準簽訂協議并開工建設的生產性投資項目。
第二條;對采取出讓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權的生產型企業,按國家規定的本區域工業用地出讓標準給與相應的政策支持,但原則上不低于項目所占區域土地取得成本。
第三條;管委會負責平整土地,并按照《城市用地豎向規劃規范》技術標準要求,達到區域規劃設計高程±0.5米,最大坡度不超10%。
第四條;根據項目建設進度和需要,管委會負責將供水、排水、供電、道路,并協調有關供應單位將供熱、燃氣、通訊、網絡、有線電視等配套設施主線引至項目規劃紅線。
第五條;企業實現的增值稅和企業所得稅,自2010年起3年內區財政收益部分全部補助給企業;自2013年起3年內50%補助給企業,專項用于扶持企業發展。
第六條;職工繳納的個人收入所得稅,自2010年起5年內區財政收益部分50%補助給個人。其中,在區內購置不動產超過20萬元的,100%補助給個人。
第七條;自2010年起3年內發生的行政事業性收費由管委會承擔。2010年起3年內針對項目進行的環境影響評估評價、安全評價、職業危害評價、海域使用認證、海洋環境評估、土地評估、放線定位由管委會通過招標選定的有資質的中介機構實施,所發生的服務性收費由管委會承擔。
第八條;管委會建立土地廠房回購和承租制度。根據企業的需求,經招商部門提請投資部門批準后,由投資公司與企業簽訂回購或承租合同,并負責征用土地和征用廠房建設的投資。
第九條;管委會各部門、各單位針對企業實施的行政處罰、行政征收、行政強制等行政行為,需經管委會批準,未經批準,企業有權拒絕執行。
_大連長興島臨港工業區招商引資優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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