旅游黑名單又新改版 為何又會增加?
時隔一年推出新版旅游“黑名單”的目的是什么?它代表著旅游中哪些嚴重性缺陷問題?兩個版本的旅游“黑名單”的差異又有哪些帶著這些問題來看看業界專家怎么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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范圍從游客拓展到從業者
記者從國家旅游局了解到,去年4月頒布實施的《游客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截至目前已經對18名游客的不文明行為進行記錄,已經發揮了典型事件的警示教育作用。
“此時發布的新版《暫行辦法》是為進一步學習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文明旅游的重要批示精神,根據舊版《暫行辦法》的實施情況和社會輿論反應,對其進行的修訂,是有針對性的補充和細化。” 國家旅游局監督管理司相關負責人表示。
記者在對比新舊版本的《暫行辦法》后發現,新版本在適用范圍、行為內容、記錄程序、信息保存期限等多方面都進行了細化和調整。其中,變化最大,也最引起業界關注的當屬“適用范圍”,由原來的僅針對游客擴展到了旅游從業人員。
據了解,修訂后的《暫行辦法》適用范圍包括游客和從事旅游經營管理與服務的工作人員。除了游客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的內容有所增加,旅游從業人員在從事旅游經營管理和服務過程中因違反法律法規、公序良俗、職業道德,造成嚴重社會不良影響的行為,也將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主要內容包括:價格欺詐、強迫交易、欺騙誘導游客消費;侮辱、毆打、脅迫游客;不尊重旅游目的地或游客的宗教信仰、民族習慣、風俗禁忌;傳播低級趣味、宣傳迷信思想;國務院旅游主管部門認定的其他旅游不文明行為。據介紹,正因如此,《暫行辦法》名稱才調整為《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管理暫行辦法》。
此外,在完善記錄程序方面,新加入了“評審委員會”,《暫行辦法》規定,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需經評審委員會評審。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由法律專家、旅游企業、旅游志愿者組成,評審主要事項包括:不文明行為事件是否應當納入“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確定“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的信息保存期限;“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是否通報相關部門;對已經形成的“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的記錄期限進行動態調整。
最后,對規范信息保存期限進行了調整,將期限從“1年至2年”,提升為“1年至5年”!稌盒修k法》依據情節進行了細分,規定旅游不文明行為當事人違反刑法的,信息保存期限為3年至5年;旅游不文明行為當事人受到行政處罰或法院判決承擔責任的,信息保存期限為2年至4年;旅游不文明行為未受到法律法規處罰,但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信息保存期限為1年至3年。信息記錄保存依舊實行動態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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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實踐中逐步完善
經過1年時間的行業檢驗,選在此時發布新版“黑名單”,并升級關鍵內容,業界普遍認為很及時,且必要。“根據實際執行情況,對該《暫行辦法》不斷進行調整、完善,是符合創新工作開展的規律的。”在中青旅質監合規部總監李廣看來,針對不文明旅游行為進行記錄,對不文明旅游的個人進行懲戒,沒有先例可循,是一項具有創新性質的工作,只能逐步實踐、逐步完善。
北京市易和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李川認為,《暫行辦法》的出臺契合了國家旅游局5月初在全國9個省市旅游委(局)啟動的“導游自由執業試點工作”的精神,對旅游市場來說,是打出了一套“組合拳”,對理順市場秩序具有一種積極、正面的意義。
而對于多處內容的細化,李廣表示,新發布的《暫行辦法》將適用范圍由原來僅針對游客,擴展到了旅游從業人員,非常有針對性,“旅游從業人員的言行舉止對旅游者具有很強的示范效應,規范旅游從業者的行為將有助于提升旅游者的整體文明素養。”在他看來,如果旅游經營者存在價格欺詐、強迫交易,甚至在旅游活動中引導、放縱旅游者的不文明行為,那么旅游者就不可能有文明旅游的環境。
北京交通大學經濟管理學院管理系教授王衍用也認為,“我們不能只是要求游客文明,更需要服務者文明,而且服務者要給旅游者的文明作出表率。”這次的“范圍擴大”等同于補充了原來《暫行辦法》的欠缺,讓游客與從業者都站在同一個平臺上。
河南省旅游局旅游促進處處長張毅兵表示,“設立旅游不文明行為記錄評審委員會很有必要,但成員的范圍應該相對擴大。”他建議各級旅游管理部門應該面向社會聘請一批文明旅游義務監督員,設立“不文明旅游行為網絡曝光臺”。把開展“文明旅游”與各地開展的“文明城市”“文明單位”創建活動結合起來,“對于情節嚴重、造成社會不良影響的不文明經營者和旅游者所在單位,取消其文明單位資格”。
李川表示,“旅游法的第一百零八條就規定,‘對違反本法規定的旅游經營者及其從業人員,旅游主管部門和有關部門應當記入信用檔案,向社會公布’。”從某種意義上說,內容“補充”是有法律依據的,因此,他認為,這個新的“黑名單”比去年的更細化了,也更朝著旅游法的落實進了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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預防為主 懲戒為輔
自去年《暫行辦法》公布開始,業界就有這樣一種聲音,從制度設計上說,旅游“黑名單”的確增加了游客不文明行為的“道德成本”和“信用成本”,對于規范游客行為有積極意義。不過,旅游“黑名單”制度打擊范圍極為有限,懲戒力度也不夠,“沒有牙齒”,因此,現階段靠旅游“黑名單”制度根本無法提升全國旅游文明水準,起不到對不文明游客的震懾作用。
對此,李廣認為,針對文明旅游這種道德層面的判斷和評價,并不適合以“硬法”來進行強制的監管和懲罰。國家旅游局通過發布不具有實質懲罰性質的《暫行辦法》,發布推薦性行業標準等方式來推動文明旅游,是非常具有典型性的以“軟法”進行社會管理的創新舉措,在社會轉型、創新變革時期,這種軟硬結合的管理和監管方式的可能比單純提倡文明旅游這一具體的事例更有價值和意義。
李川也認為,即使上了“黑名單”的人,企業也沒有義務或者權利拒絕為他提供服務,因為,法律沒有這樣的強制要求。“我覺得,作為這樣一個評價體系,要對個人或者企業有約束力的想法過于功利,是不對的。因為中西方建立這種信息的初衷并不是要他的生活受限制,或剝奪他的公民權利,只是讓他通過一些負面的記錄,對他進行社會評價,讓外界有一個是非曲直的判斷,也讓他為自己的不誠信付出代價,以此來教育本人與社會。”
王衍用建議,“旅游局的管理權限不要隨意擴大,要恪守在邊界之內,否則我們就成了社會管理組織了,管理的任務太重和成本太高,也會與方方面面發生沖突。”
據了解,旅游相關部門也在積極推動將該不文明記錄與個人的征信系統掛鉤,并協調交通部門、旅游企業、金融機構、外國駐華使領館等部門針對列入不文明記錄的個人予以相應的懲戒。
有著豐富出境游帶團經驗的年輕領隊嘉楠告訴記者,社會監督和糾正肯定是必要的,但也不要矯枉過正。“因為一次行為,無限擴大到整個人的社會行為都受限,而且幾年內都有影響似乎也是不公平的。”她建議,“對大眾來說,更需要政府加大文明行為規范的宣傳引導,讓游客與從業者都更注意到自己的行為規范,始終應該預防為主,懲戒為輔。”
旅游黑名單又新改版 為何又會增加?